第五条

有效

每年2月为本省湿地保护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