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设施及场地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