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