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