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统筹规划设置湿地监测站(点),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省级重要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依据监测数据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共享监测数据,发现异常状况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修复湿地。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