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