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红树林的保护和建设。

鼓励开展有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