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