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红树林湿地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区域开设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禁开展与红树林湿地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旅游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