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红树林湿地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区域开设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禁开展与红树林湿地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旅游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