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区域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由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目标和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并充分考虑当地村(居)民的参与及利益。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的外围建设项目,不得损害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