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已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限期迁移。具体办法由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