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检查制度,加强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各项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经红树林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根据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建设规划,科学建设管护设施。
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红树林资源,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订立护林公约,落实护林人员、经费和责任,组织群众护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主管部门和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对因自然原因被损坏的红树林采取拯救恢复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