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一般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防空地下室可以按照国家标准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统筹修建。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