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