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主体和所需经费来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修建,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自筹或者财政安排;
(三)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所需经费由有关单位承担;
(四)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修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