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主要建设指标。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