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