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进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