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和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有必要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