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按程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