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