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及时将拟提请审议、审查的主要文件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