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