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阳宗海底泥污染实施监测评估,组织开展底泥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防控底泥污染释放,促进水生态系统恢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阳宗海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进底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