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阳宗海底泥污染实施监测评估,组织开展底泥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防控底泥污染释放,促进水生态系统恢复。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阳宗海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进底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