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阳宗海流域内的住宿、餐饮及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将污水和垃圾排入阳宗海水体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阳宗海流域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