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阳宗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并转移至其他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批准驶入阳宗海的机动船舶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