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五条有效绿色发展区应当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以提升生态涵养功能、促进富民就业为重点,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和后期管护机制,建设生态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发展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全部迁出阳宗海流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