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四条有效阳宗海最高运行水位东西向外水平延伸6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300米以内未纳入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的区域的所有设施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二)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三)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四)畜禽规模养殖、放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