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的区域以及绿色发展区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住宅、宾馆、酒店等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新建房屋开展民宿;

(三)新建、改建、扩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五)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

(六)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七)畜禽规模养殖、放牧;

(八)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