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以及阳宗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等专项规划;
(三)拟定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呈贡区七甸街道和玉溪市澄江市阳宗镇的土地、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五)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六)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生态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
(七)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