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昆明市人民政府承担阳宗海保护治理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阳宗海保护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三)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落实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制、责任追究制;
(五)批准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阳宗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等专项规划;
(六)负责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