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