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