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