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阳宗海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阳宗海保护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宗海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阳宗海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