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一)执行政府规定的限制价格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二)执行优惠乘车政策减少的收入;(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补贴和补偿应当及时拨付,不得拖欠或者挪用。补贴和补偿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