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