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勘察设计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