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活动应当贯彻国家、省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可再生能源应用、防灾减灾等设计规定,研发、推广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