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发包承包第六条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内承揽业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