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二)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四)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