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