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