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勘察设计文件采用没有国家、行业、省技术标准规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