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批。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省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专家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经专项审查通过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