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发包承包第十二条有效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共同承包同一单项工程的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确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