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者不按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