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