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下列资料:(一)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首次登记证明;(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四)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公示文件;(五)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