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首次登记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公示文件;

(五)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