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转让人持有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

(四)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前期税费;

(五)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六)受让人具备项目剩余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